首页 > 新闻 > 政策 > 正文
河南发布清洁发展贷款项目通知 光伏项目贷款期限最长达5年
发布时间:2016-02-19     来源: 河南省财政厅
本文摘要:通知称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节能、能效提高、非再生清洁能源、可再生清洁能源,以及与此相关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其他具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艾莱光伏网讯:近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申报2016年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的通知》。
 
  通知称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节能、能效提高、非再生清洁能源、可再生清洁能源,以及与此相关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其他具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可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公益性显着、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如规模化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可适当延长至5年;贷款利率在同期人民银行指导利率基础上下浮15%。项目申请贷款一般不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重大项目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总投资的35%)。
 
  申请流程为,各企业先向当地政府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对于符合初选基本标准的,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
 
  以下为通知全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的通知
 
  为推动我省经济低碳循环发展,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作用,我厅将继续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清洁发展委托贷款(以下简称“清洁贷款”)业务。根据《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财办〔2014〕16号),现将申报2016年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贷款支持的范围
 
  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节能、能效提高、非再生清洁能源、可再生清洁能源,以及与此相关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其他具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2016年,我省清洁贷款将优先支持《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5年本,节能部分)》,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绿色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可替代能源利用和碳汇林业等领域。
 
  二、贷款对象
 
  我省贷款对象为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业主”)。
 
  三、贷款期限和利率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公益性显着、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可适当延长至5年。
 
  公益性显着、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主要指:规模化使用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再生清洁能源,规模化利用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城乡集中供热改造、绿色公交和城市公共节能照明,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其他具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的公益项目。
 
  贷款利率在同期人民银行指导利率基础上下浮15%。
 
  四、贷款规模
 
  项目申请贷款一般不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重大项目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总投资的35%)。
 
  五、贷款的申请方式
 
  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如果是集团公司直接开发项目的,应授权所在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
 
  六、项目初选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项目申请时,应要求项目业主递交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报告;项目业主概况;项目业主最近连续3年经营状况及财务审计报告;项目业主当年债权债务变化情况;项目情况简介;预计项目碳减排量;项目财务分析;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项目业主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及批复;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项目的合作合同;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明;项目供电协议;项目供水协议;项目拆迁安置计划及批复;项目电力上网协议/接入方案批复等)。
 
  七、项目初选基本标准
 
  当地财政部门应对项目业主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好尽职调查、财政评审和反担保工作。对于符合初选基本标准的,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国际处)。项目初选基本标准如下:
 
  (一)应符合《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项目减碳效果明显。
 
  (二)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领域。
 
  (三)应符合《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一般应为当地政府优先发展领域,属于地方重点支持项目、示范性项目。
 
  (四)要有符合我省省情的创新特点,项目的创新示范效应能持续发展。
 
  (五)项目应具备一定生产能力和形成产业化规模的基本条件。
 
  (六)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品市场前景较好,盈利水平足以偿还贷款。
 
  (七)应当是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了项目各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应当是在建但尚未投产的项目,原则上项目立项批复上标明的总投资应超过1亿元人民币。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琪电话:0371-65802211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