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2015年全国各省市光伏补贴政策大汇总,数据截止于9月2日。
一、北京市
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每个项目的奖励期限为5年。
二、浙江省
在国家补贴0.42元/千瓦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
在2013-2015年期间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新建成投产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建成后的前3年,省再补贴0.30元/千瓦时。
1、东阳市(即将出台)
2015~2017年,东阳市计划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20兆瓦以上,到2017年总装机容量达到80兆瓦以上。
对在东阳市注册的光伏企业并且在东阳新建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量,在享受国家和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再按0.2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1、义乌市
对于居民用户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2元/瓦。对于提供场地用于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按照装机容量给予提供屋顶的企业一次性补贴0.3元/瓦。对于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企业,按照发电量给予0.1元/度,连续补贴3年。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其他市级财政补助。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等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补贴。
2、杭州市
在国家补贴0.42元/kWh、浙江省补贴0.1元/kWh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展发电效果,市再给予0.1元/kWh的补贴,自并网发电之月起连续补贴5年,补贴期限暂定为2014-2015年。
1)杭州市萧山区
屋顶业主使用部分光伏发电量,按用电价格给予15%的优惠。已列入区级以上太阳能应用(示范)计划的项目,按照上级要求配套资助,未列入计划资助且装机容量不小于30kW的太阳能应用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kWh补助。
2)杭州市富阳市
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在建成投产后,前两年按0.3元/千瓦时标准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
推荐二是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发电补贴。
3)杭州市建德市
推荐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自其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三年内由市政府给予补贴。其中企业自用的给予0.2元/千瓦时,上大网的给予0.1元/千瓦时。二是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发电补贴。
2、宁波市
2015年底前,对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补贴额在国家、省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我市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3、湖州市
1)湖州市德清县
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三年。
家庭、居民等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按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2元/瓦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不享受县级发电量奖励。
2)湖州市安吉县
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省政策优惠基础上,县级再补贴0.1元/千瓦时,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两年。
对企业等单位安装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品的,按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4、嘉兴市
推2013年起到2015底,对市本级20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电量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连续补贴3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本市专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全额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条件的,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万元。
1)嘉兴市秀洲区
对列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的光伏发电项目,按期建成并网发电后,按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1元/W的补助(鼓励优先采购本区光伏产品,对本区产品占设备投入30%及以上的项目给予100%补助,低于30%的给予80%的补助。
2013年起到2015底,对市本级20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电量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连续补贴3年。
2)嘉兴市桐州市
对0.1兆瓦以上示范项目给予1.5元/瓦的一次性投资补贴,并且投产前两年安0.30元/千瓦时补贴,第3~5年按0.20元/千瓦时补贴。
对屋顶出租方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30元/平方米的补助。
采购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产品,按采购价格的15%给予奖励。
3)嘉兴市平湖市
连续5年每年安排培育扶持资金1000万元,实行发电量补助。对企业投资光伏发电,前两年按0.15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对居民住宅屋顶投资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前两年按0.2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
4)嘉兴市海宁市
对市内光伏项目经批准,装机容量达0.1兆瓦上的,除享受国家、省补贴外,实行电价地方补贴。在2014年底前建成的按0.35元/千瓦补贴,连补五年;对屋顶提供方按装机量给予0.3元/瓦一次性补贴。
1.对2015年度新建项目继续实施电量补贴,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2元,补贴时间截止到2018年底。坚持“先建成、先补助”的原则,对申请补贴的项目按60兆瓦规模实行额度管理。对额度内项目的屋顶提供方按每瓦0.2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2014年度投资的续建项目于2015年并网的,按每千瓦时0.2元给予电量补贴,补贴时间截止到2018年底。屋顶资源提供方仍按每瓦0.3元给予奖励。
3.对利用公共建筑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建安费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光伏小镇内的成片居民住宅光伏发电项目按每瓦3元给予投资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同时享受我市电量补贴。对利用村级办公用房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5.适度支持光伏小镇内与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农光互补”电站项目,按每千瓦时0.2元给予电量补贴,补贴时间截止到2018年底,2015年补助额度控制在10兆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