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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与融资相伴相生
发布时间:2015-06-05     来源: 《能源》杂志
本文摘要:相比于传统融资,光伏电站融资在过去的2014年有哪些新玩法,新的政策背景下,又有哪些新的可能性,与融资相伴生的风险如何评估,以及如何规避,相信这是一个光伏圈内都比较关注的话题,本文将对此作一盘点。
  
      自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光伏产业利好政策密集出台,由此激发了行业内外各路资本对光伏电站的投资热情。
 
  2015年3月16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号),2015年下达全国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780万千瓦的规模,其中明确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相较之2014年全年新增备案总规模1400万千瓦(分布式800万千瓦,集中式600万千瓦)的规模指标而言,2015年的规模指标略有提升,部分分布式光伏电站更是突破了规模限制。随着新一年度规模指标的发布,2015年光伏投资圈新的硝烟已起,而从来投资与融资作为硬币的两面,都是不可分割的话题。
 
  相比于传统融资,光伏电站融资在过去的2014年有哪些新玩法,新的政策背景下,又有哪些新的可能性,与融资相伴生的风险如何评估,以及如何规避,相信这是一个光伏圈内都比较关注的话题,本文将对此作一盘点。
 
  一、融资租赁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后,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利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2014年的一单融资租赁交易被认为是A股首单光伏电站融资租赁。该笔交易的模式具体如下图所示:
 
 
 
  根据爱康科技(002610)2014年1月28日公告,该交易中,由青海蓓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青海蓓翔”)将其持有的65MW太阳能电站整体发电资产以售后回租的方式与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福能租赁”)达成交易。为保障福能租赁权益的实现,由爱康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青海蓓翔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此外,青海蓓翔股东苏州爱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青海蓓翔80%的股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至福能租赁名下作为担保。
 
  2014年6月1日实施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有利于促进境内融资租赁公司境外融资活动的开展,光伏产业有望借道融资租赁公司获取更低成本的境外资金。
 
  二、信托投资产品
 
  2014年,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相继发行了“蓝天—T001”新能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蓝天—T002”新能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蓝天—Z001号”新能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分别用于投资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武威华东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信托贷款以及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信托贷款。截至2014年9月22日,“蓝天—T001”共发行五期,募集资金总额30,000万元;截至2014年11月5日,“蓝天—T002”募集资金总额30,000万元;截至2015年1月8日,“蓝天—Z001号”共发行三期,募集资金总额20,000万元。
 
  以“蓝天—T001”为例,该信托产品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根据该信托产品计划说明书,该信托计划募集总规模为30,000万元,其中10,000万元将用于对山东熠峰光能有限公司(“山东熠峰”)的股权增资,持股比比为90.91%;20,000万元用于向山东熠峰发放信托贷款。项目协议安排中,为确保信托计划股权投资的到期退出机制,英大国际信托与山东熠峰另一股东恒润光能及其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为确保信托贷款的安全,英大国际信托与恒润光能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后者将其持有山东熠峰之股权质押给英大国际信托,此外英大国际信托与借款人山东熠峰签署《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及《固定资产抵押合同》,后者将项目电费收费权以及电站主要资产质押及抵押给英大国际信托,借款人同时安排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人与贷款人签署《保证合同》,就借款人还款义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由山东熠峰投资建设的47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取得山东省发改委的正式核准,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鲁价格〔2013〕119号),该电站执行1.2元每千瓦时上网电价。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产品预期年收益率在9.0%至9.5%之间。
 
  通过本次操作,实现了山东熠峰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满足了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债权融资满足项目建设融资的要求。信托计划的投资相对灵活,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信托公司可以运营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此外,通过信托计划的融资形式,融资额度相对灵活,根据前述办法,“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但是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的额度受到其管理的总资产规模的限制,“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所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2015年,国联信托发行的“国联创富13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被业内称为首个分布式光伏信托产品。该计划第一期募集规模为4000万元,用于向爱康集团旗下苏州重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信托贷款,信托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7.5%至8.5%之间。
 
  三、互联网融资
 
  1、互联网光伏众筹
 
  2014年2月19日,招商局新能源集团旗下联合光伏宣布,公司将与国电光伏和国家开发银行、网信金融等合作伙伴共同启动光伏互联金融战略合作,通过互联网众筹模式在深圳前海新区联合开发全球第一个兆瓦级的分布式太阳能电站项目。
 
  根据联合光伏发布的公告,公司就通过众筹平台为开发及建设太阳能发电站项目在国内融资,与可再生能源香港及网信金融签署众筹战略合作协议。此次众筹拟募集1000万元,每股设定10万元,每人至多一份,也即至多100个人可以成为该太阳能电站的所有者。遗憾的是,备受行业关注的光伏众筹未能得以最终实施,根据媒体报道,该项目后被深圳市证监局约谈,项目仍在推进,但项目拟实施的众筹投资事宜因政策尚不明朗则被搁置。
 
  众筹,根据字面意思,即面向大众筹资。以筹资者项目成果一定的物质形式作为回报的众筹业内称之为回报型众筹,与此相应的是提供资金一方获得项目一定股权作为回报的股权型众筹。因股权型众筹涉及到面向公众实施股权融资,涉及公众的利益保护,从而不特定的公众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为此,2012年4月5日,美国颁布《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业内称为JOBS法案。该法案增加了对于众筹的豁免条款,使得创业公司可以以众筹方式向一般公众进行股权融资。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原司法解释(即2011年1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对非法集资的特征做了进一步界定。原司法解释中“向社会公开宣传”采列举式的立法例,具体宣传途径包括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此次意见对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做了更严格的界定,强调各种途径,而互联网也包括在其中。有鉴于此,前海光伏众筹终被叫停,国内mosaic(美国一家众筹光伏项目融资平台)的出现有赖于外部法律环境的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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