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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推进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15-06-05     来源: 世纪新能源网
本文摘要:日前,海宁市为加快“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和“省清洁能源示范县”创建,进一步推进光伏发电应用,改善能源结构并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推进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行动方案。
 
  二、2015年政策意见
 
  (一)继续实施电量补贴,按额度进行管理
 
  1.对2015年度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继续实施电量补贴,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2元,补贴时间截止到2018年底。坚持“先建成、先补助”的原则,对申请补贴的项目按60兆瓦规模实行额度管理。对额度内项目的屋顶资源提供方按每瓦0.2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2014年度投资的续建项目于2015年并网的,按每千瓦时0.2元给予电量补贴,补贴时间截止到2018年底。屋顶资源提供方仍按每瓦0.3元给予奖励。
 
  (二)鼓励项目开发利用公共建筑屋顶
 
  3.对利用公共建筑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建安费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开展光伏小镇创建
 
  4.对光伏小镇内的成片居民住宅光伏发电项目按每瓦3元给予投资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同时享受我市电量补贴。对利用村级办公用房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5.适度支持光伏小镇内与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农光互补”电站项目,按每千瓦时0.2元给予电量补贴,补贴时间截止到2018年底,2015年补助额度控制在10兆瓦内。
 
  (四)鼓励项目参与碳交易
 
  6.积极支持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国内自愿碳减排交易。对参与国家自愿碳减排项目(CCER)的开发费用给予50%以内补助,年度审查费用不予补助。
 
  (五)鼓励项目加大信息化投入
 
  7.鼓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光伏发电管理信息化(集控中心)项目,相关信息化投入可按市信息化项目扶持政策给予相应补助。
 
  (六)附则
 
  8.本意见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市域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在我市注册纳税,且项目中本市产品占设备投入比重须达到40%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在国家、省补贴基础上再享受我市政策。
 
  9.强制性推进项目、政府性公共建筑上实施的项目、企业自投自建自用项目,不再对屋顶资源提供方给予补助。
 
  10.光伏小镇建设由所在镇、街道编制实施方案,报市发改局批复后实施。
 
  11.对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等违法案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事件的企业,取消奖励。对以不正当方式套取财政奖励的,依法予以处理。
 
  12.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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