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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中市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12     来源: 扬中发改经信委
本文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镇江市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及加快光伏应用推广的政策意见,加快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和光伏应用项目建设步伐,推进“金屋顶”工程,努力打造“绿色能源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2.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屋顶光伏发电。市行政中心片区、医院、学校等现有公共建筑,统一规划,分布实施,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分步实施屋顶发电项目。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政府性投资的标准化厂房)以上的公共建筑,必须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整体设计和建设,市规划、住建等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美观、安全、实用。
 
  3.推动居民光伏应用示范工程。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居民参与屋顶光伏电站建设,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开展光伏电站扶贫活动,筹集社会资金选择部分贫困户免费安装屋面光伏电站;开展新能源进社区活动,各镇街区选择部分社区居民点整体规划、统一推进、统一建设,建成一批规模化应用的示范小区,提高全民建设光伏电站的积极性。
 
  四、扶持政策
 
  1.简化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省辖市发改委实行备案制管理,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到扬中供电公司登记备案申请入网。市住建局负责编制推广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措施,建立太阳能光伏工程标准体系,规范项目施工。市相关职能部门为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环评编制、光伏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应用等提供便捷服务。
 
  2.完善并网服务。履行国家、省电网公司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办法,优化并网服务流程。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加强并网运行的跟踪服务,积极发展和应用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能力。
 
  3.配套电量补贴。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光伏应用产业投资基金,对在扬中注册的光伏发电建设企业在本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本地光伏产品价值量占设备投资总额的80%(含)以上、50%(含)以上,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外,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在当年额度内再由市财政分别给予0.15元/千瓦时、0.1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暂定为2015~2017年(享受国家、省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补贴)。居民屋面项目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年限6年。对已建成的光伏屋顶发电项目,按新建项目标准的50%补贴。
 
  4.优化结算服务。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由供电企业按月转拨国家补贴资金。地方补贴资金采用额度管理,每年度40兆瓦,先申请先受理,先发电先补贴,由市发改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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