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能源关于投资山阴光伏发电项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3-18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文摘要: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山阴光伏发电项目的公告,具体看下面详情。

  一、投资概述
 
  1、为增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拓展省外市场,经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深度调研,拟与北京财富立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对山西省山阴县后所乡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合作开发,项目规模50兆瓦,预计总投资4.4549亿元。
 
  公司与甲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项目总投资的20%,约人民币8909.8万元。甲方认缴注册资本金的35%,约3118.43万元。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金的65%,约5791.37万元。实际出资和认缴资金额度根据公司注册办理、项目进度需求具体商定。
 
  (2)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
 
  上述协议已经公司五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因上述项目投资尚需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在取得相关政府文件后,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北京财富立方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北京财富立方投资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6号地坛体育大厦四层A0406-116
 
  ?4、法定代表人:杨斌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6、成立日期:2011年7月1日
 
  7、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企业策划;销售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箱包、化妆品、厨房用具、日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家具、电子产品、珠宝首饰、工艺品。
 
  8、注册号:110101014025052
 
  9、股权结构:自然人杨斌持有该公司99%股份;自然人张电宇持有该公司1%股份。
 
  (二)基本财务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298.76万元,净资产993.09万元。2014年营业收入31.49万元;营业利润-2.30万元;净利润-2.20万元。
 
  三、山阴县光伏项目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内容
 
  山阴县后所乡50MW光伏发电项目是甲方在山阴县拥有开发权的项目。为了共同开发甲方山阴县50MW光伏发电项目,甲方同意引进乙方作为战略合作方,设立合资公司,实现合作开发。
 
  该项目主要是建设先进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总投资概算价格为4.4549亿元。
 
  (二)项目用地
 
  根据双方合作项目开发和建设规模需要,项目所在地位于朔州市山阴县后所乡辛立庄西南侧,占地约114公顷(以实际测量为准),租用土地使用期限为26年。
 
  (三)投资合作
 
  甲乙双方已就此次合作事宜形成共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项目总投资的20%,甲方认缴注册资本金的35%,合计持股35%。乙方认缴注册资本金的65%,合计持股65%。实际出资和认缴资金额度根据公司注册办理、项目进度需求具体商定。
 
  本协议约定的注入资本金按照如下约定期限缴足: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实缴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双方商定首期注册资本同步到位。甲方以现金方式缴纳175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伍万元整),达到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的35%;乙方以现金方式缴纳325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佰贰拾伍万元整),达到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的65%。
 
  (2)项目完成备案、正式开工30日内,缴纳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甲乙双方按照持股比例分别以现金方式增资,甲方以现金方式缴纳175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柒佰伍拾万元整),乙方以现金方式缴纳3250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3)剩余资本金(项目总投资的20%扣除已缴纳部分),甲乙双方在50%光伏组件到达现场后30天内以现金方式缴纳完毕。本次资本金缴纳完毕后,甲方实缴注册资本金的35%,合计持股35%。乙方实缴注册资本金的65%,合计持股65%。
 
  (四)、特别约定事项
 
  (1)因甲乙双方达成合作前,甲方已将山阴50MWp光伏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委托给其他公司,在EPC方资质符合公司要求的前提下,乙方表示认可。
 
  (2)在逆变器、汇流箱、箱变、开关柜、电缆、支架质保期间,甲乙双方无权对外转让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在上述设备质保期过后,如任何一方转让所持项目公司股权,须出售给另一方股东。另一方股东须在20个工作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及向转让方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如另一方不收购,则转让方有权转让第三方。
 
  (3)为确保光伏组件、逆变器质量,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保证EPC承包方同意光伏组件、逆变器委托目标公司按照公司集中采购模式采购,并由目标公司委托中电投电能成套公司对主要设备进行驻厂监造、检测,费用由EPC方支付。
 
  (4)甲方保证EPC方的设备采购和招标时,乙方公司有合格供应商目录的,设备供应商均在乙方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中。
 
  (5)甲方保证EPC分包各方具有公司要求的资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监理方,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理。
 
  (五)目标公司的组织机构
 
  (1)目标公司设立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2名,乙方推荐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乙方推荐。董事长为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目标公司设监事会,设监事3人,由甲方与乙方各推荐1名,职工监事1名。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推荐。
 
  (3)目标公司设总经理1人,任期3年,总经理人选由乙方推荐。目标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由甲方推荐1名,乙方推荐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4)目标公司设财务总监1名,由乙方推荐,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人员应该有甲方指定人员在内。
 
  (六)其他约定
 
  甲乙双方商定,项目总投资含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及EPC合同总价等全部费用,不高于公司对本项目批准的投资概算。
 
  四、项目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目的
 
  本次项目投资主要为加快公司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将清洁能源作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项目建设资金初步计划由公司自筹。
 
  2、风险
 
  (1)本次项目投资尚需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本次项目涉及的体投资金额、投资计划以政府批准文件为准。
 
  (3)即使能够获得政府批准文件,项目付诸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按照全年平均利用小时数1297.3小时,运行期年平均发电量6486.5万千瓦时测算,该项目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约为9.50%;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14.26%;投资回收期(税后)9.56年。
 
  五、其他
 
  公司将根据上述项目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1日
 
  股票代码:000958股票简称:东方能源公告编号:2015-023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权益变动情况
 
  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嘉旭)持有本公司股票3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13%,为公司第三大股东(详见巨潮信息网-辽宁嘉旭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5年3月17日,公司接到辽宁嘉旭通知,称其以大宗交易方式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165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7%。
 
  二、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减持完成后,辽宁嘉旭尚持有公司股票1448.3万股,持股比例为2.996%。
 
  本次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相关规定,配合相关股东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7日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股票代码:000958
 
  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新台子镇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0号汉庭16楼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注:上述人员均不存在兼职情况。
 
  (三)嘉旭铜业的股权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嘉旭铜业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旭铜业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自身发展的需要。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义务披露人嘉旭铜业持有东方能源31,000,000股股份,占东方能源总股本的6.41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义务披露人嘉旭铜业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所持有的东方能源16,517,000股股份,占东方能源总股本的3.417%,减持均价15.53元/股。
 
  本次减持完毕后,嘉旭铜业尚持有公司股票14,483,000万股,持股比例为2.996%。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授权代表:邬国华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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