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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改委发布2015年度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1     来源: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本文摘要:江苏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15年度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下面请看详细内容。

  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光伏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号)、《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4〕1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苏发改能源发〔2014〕1131号)等要求,在充分考虑各地2014年度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完成情况、资源条件等以及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各市报送的2015年度光伏发电实施计划草案,经研究,现将2015年度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分解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规模管理政策。根据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15〕73号《通知》,本年度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是指各市2015年计划新开工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地面“全额上网”、“余额上网”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总规模,不包括“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也不包括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的原则,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继续推进光伏电站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协同发展。
 
  二、严谨履行项目备案手续。按照现行规定,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均实行备案制管理方式。对于实行规模管理的项目,请各市根据下达的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依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优选并备案。备案规模不得超过下达的年度规模。备案文件中应载明“集中式光伏电站”、“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电站”或“余额上网分布式光伏电站”类别。对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可以一次备案、分期(不超过三期)实施,也可以分期备案、分期实施,但2015年拟开工建设的一期项目,必须明确本期建设规模,并且在以后年度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应满足单个项目总规模不超过2万千瓦、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35千伏、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等3个条件,建设场地仅限于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废弃物处置场所,以及不影响生态功能的滩涂、不改变农用地用途并且不影响生产功能的农业大棚和鱼塘。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各市要会同当地供电部门等单位及时开展现场调查确认工作。经调查,符合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条件的,方可受理并备案。对于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随时受理项目申请,及时予以备案,项目建成后即纳入国家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三、严谨科学配置建设规模。各地要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本地实际,优先支持利用建筑屋顶及其附属场地建设的光伏电站;优先支持扶贫开发地区的光伏扶贫电站和对口支援项目建设;优先支持近期具备开工条件、且9月底前建成投运的光伏电站;优先支持具备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的企业建设光伏电站;优先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绿色能源示范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建设进展好的示范区域建设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自然人,对其提出的建设规模要实行必要的限制配置。
 
  四、积极稳妥开展光伏扶贫。去年,国家设立“扶贫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根据国家和省扶贫工作要求,今年在重点扶贫开发县、六大片区所涉及的县(区)尝试开展光伏扶贫工作。在下达各市的年度规模中,请有关市优先安排每个重点扶贫开发县5MW规模、每个片区内的县区(重点扶贫县以外)3MW规模。项目建设地点首选经济薄弱村,如果经济薄弱村无法选址,经商当地县(区)扶贫办同意,可以在本县(区)范围内选址。开发企业应与当地经济薄弱村签订用工合同、租地合同、经营收益分成合同,并报当地发展改革委、扶贫办。鼓励有关部门采用扶贫资金入股的方式参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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