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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改委、能源局、监管办发布光伏发电建设等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5     来源: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文摘要:山东发改委、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发改能交〔2015〕17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有关光伏企业:
 
  2013年以来,在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推动下,企业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为全面拓展省内光伏应用市场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也出现了部分企业扰乱光伏建设秩序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管理与监管,促进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光伏发电规划工作。规划是指导和引领地方光伏发电发展的重要依据。各市要高度重视光伏发电规划的编制工作,结合“十二五”能源任务的完成和“十三五”能源规划的编制,全面摸底地方太阳能资源、电网接入条件及市场消纳等情况,编制好地方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项目,确定建设时序。今后,各市光伏发电规划将作为省级、市级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各市要根据省级分解下达的年度指导规模,组织本市光伏发电项目单位落实建设条件、完善备案手续、开展项目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年度计划执行中的问题。同时,加强对年度指导规模执行情况的监测与督促,建立按月监测调度、按季考核调整的工作机制,优先将能够在计划时间内备案开工、建成投运项目纳入年度指导规模。
 
  三、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优化项目备案流程,精简前置性条件,对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备案。禁止买卖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违反规定一经查实,牟取非法利益的企业将被纳入全省光伏发展黑名单,对其投资人在以后年度的光伏开发项目实施限制。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四、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光伏发电项目单位要在项目备案后尽快完善开工手续,开展项目建设;要及时开展项目电网接入系统设计,同步推进发电主体工程建设与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在备案当年开工建设并在年内建成投产,建成投产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备案之日起一年。
 
  五、完善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各级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发改部门开展光伏发电发展规划相关工作,研究光伏发电项目电力送出和市场消纳方案,做好配套电网规划与建设。同时,根据年度指导规模和项目备案工作进展,及时确定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出具接网意见,安排配套电网建设,开展好电网接入和并网服务各项工作。
 
  六、加强监管及信息监测工作。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负责全省光伏发电资源配置、项目备案、工程建设、电网接入、并网运行、全额上网、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等的监管工作,将定期对光伏发电项目开工及建设进度、投资主体股权等情况实施抽检和专项监管。发改部门要组织项目单位按照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文件要求,通过“可再生能源信息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信息管理平台”,开展信息统计工作,按月填报、按季汇总上报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及建设、运行等相关信息,配合监管机构做好有关监管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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