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改善电力运行等指导意见
本文摘要: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
(七)跨省区送受电各方应统筹电力供需、输电通道能力,充分自主协商确定年度送受电计划,尽可能增加清洁能源送出与消纳,全力避免弃水、弃风、弃光。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确定,协调结果抄送国家能源局。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电力企业,按照简政放权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健全省级发供电计划和跨省区发供电计划协商机制。省级年度发电计划、跨省区送受电计划在每年一季度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经备案的年度发电计划、跨省区送受电计划纳入各省(区、市)电力电量平衡,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日常运行调节,充分运用利益补偿机制为清洁能源开拓市场空间
(九)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在确定年度发电计划和跨省区送受电计划后,电力企业应据此协商签订购售电合同,并通过替代发电(发电权交易)、辅助服务等市场机制,实现不同类型电源的利益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跨省区实施。
(十)各地应建立完善调峰补偿机制,加大调峰补偿力度,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调峰承担方,鼓励清洁能源直接购买辅助服务。对于煤电机组为避免弃水、弃风、弃光而进行的深度调峰或机组启停,应通过增加发电量等方式进行奖励,所需电量在年度电量计划安排中统筹考虑,年终结清。
(十一)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的地区,可通过市场化的经济补偿机制激励煤电机组调峰。调峰深度没有达到平均调峰率的,不予补偿;调峰深度超过平均调峰率的,予以递进补偿;实施启停调峰的,予以一次性补偿。补偿所需费用由受益的可再生能源和煤电机组根据程度进行相应分摊。补偿与分摊费用应保持平衡。
(十二)水电装机比重较大地区应研究制定水火发电互济机制。在明确煤电机组最小开机方式的前提下,组织水电机组、煤电机组进行替代发电,对为保障水电多发满发而减发的煤电机组进行补偿。如产生电网增收,应主要用于煤电机组补偿。并可尝试通过梯级电站流域补偿、冷备用补偿、股权置换等方式实现不同发电主体间的利益调节。
(十三)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应能源监管机构,结合运行经验和供需形势,重新核定煤电机组(含热电)的最小技术出力和开机方式,不断研究探索水电、风电、光伏发电与煤电(含热电)等联合运行和优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