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 详细条款 | 2010-2014年支出额度(亿美元) | 政策有效期 |
可再生能源发电税收地面(PTC) |
利用风能、可循环生物能、地热能生产的电力享受2.2美分/千瓦时的税收抵免;利用太阳能、不可循环生物能、水能、废物燃烧生产的电力享受1.1美分/千瓦时的税收抵免;相关设备安装使用后的10年内可享受此项税收抵免 |
8.5 |
风电设备需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相关设备需要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 |
能源生产税收抵免(ITC) |
利用地热能、微型燃气轮机、热力动力混合方法生产的能源享受投资额10%的税收抵免;利用太阳能、燃料电池、小型风力设备生产的能源享受30%的税收抵免 |
每年低于5000万美金 |
地热设备没有限制;其他设备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
税收抵免替代方法 |
美国经济复苏和投资方案1603节规定:符合PTC或者ITC的纳税人有权选择一次性获得投资额10%或者30%(根据所采取的技术种类确定)的补贴 |
168 |
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
能源设备5年成本回收计划 |
指定的能源设备可享受加速折旧计算方法;指定的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能和燃料电池设备适用5年的折旧期。纤维素燃料生产设备在第一年可扣除设备价格的50% |
11 |
纤维素燃料设备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其他设备没有限制 |
新型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的税收抵免 |
对于相关债券的购买者可减免其所得税。清洁可再生能源项目债券的购买者可按无息票面价格的固定百分比获得税收抵免,该政策提供总计12亿美元的抵免额 |
7 |
直至12亿美元的抵免额度用完为止 |
高级可再生能源生产设备税收抵免 |
高级可再生能源生产设备的购买者可以获得设备价格30%的税收抵免。该政策提供总计23亿美元的抵免额 |
15 |
截止到全部金额用完(全部23亿美元已于2009年10月16日用完) |
清洁燃料补给设备税收抵免 |
投资于指定的清洁燃料补给设备可获得设备价格30%的税收抵免,商用设备的抵免最高不超过3万美元,民用设备的抵免最高不超过1000美元 |
2 |
氢燃料的设备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其他设备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
特殊新能源项目加速折旧计划 |
小型新能源发电厂的设备可以按照使用期限为10年的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天然气发电项目铺设的管道按15年期限的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 |
19 |
因项目而异 |
中国市场 | 美国市场 | |
补贴政策 |
中央财政补贴每度电0.42元部分地方另有0.1元-0.3元不等的额外补贴 |
直接补贴金额较少,对于余量电力按照零售电价格收购 |
税收优惠 |
增值税减半 |
投资人可获得ITC税收权益和MACRS带来的税项资产 |
投资主体 |
光伏企业,新能源投资企业 |
专业经营屋顶项目的开发商,Solarcity为典型 |
主要用户 |
工业、商业企业,业主变动可能性大,极少居民用户 |
市政、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为主,用户长期稳定 |
场所选择 |
开发区、工业园、大型商业设施交通枢纽屋顶 |
市政、商业设施屋顶,居民屋顶 |
开发模式 |
代建或建成后转让为主 |
开发商持有系统为主,与用户签订长期租赁或售电协议 |
系统成本 |
初装成本9元/w左右,维护成本低 |
初装成本$2-3/w,维护成本低 |
电网公司 |
负责系统验收和电表安装,按照标杆上网电价+0.42元/kwh收购余量电力 |
按照零售电价收购上网电量 |
融资渠道 |
银行长期项目贷款 |
税务投资基金为主,银行融资为辅 |
收入来源 |
政府发放补贴资金;缺乏物权长期保障,与用户无长期购售电协议支持 |
长期的租赁或购电协议,少量的政府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