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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新政务实利好分布式发展
发布时间:2014-11-19     来源: 中国能源报
本文摘要:最近利于分布式发展的政策频出,此次通知最大亮点是分布式发电未来发展的模式,表明我国发展分布式光伏的决心。

  今年,国家光伏新政的出台,对之前存在的分布式财政资金支持不到位、补贴机制不完善,行业管理薄弱、应用市场环境亟待改善等问题一一给予纾解,有效化解了分布式光伏建设中遇到的屋顶、融资、电网接入、管理和电力交易等困难,为国内光伏应用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解决发展模式的问题。此次通知最大亮点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未来的发展模式。通知提出,未来将在纳入规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内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屋顶电站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
 
  对于此前备受企业诟病的分布式电价补贴方式问题,通知提出,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其中,上网电价“二选一”政策最受业界关注,所谓“二选一”就是指国家针对分布式光伏的度电补贴政策和针对大型地面电站的标杆电价政策,在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时,业主方可以选择其中任一电价政策。该政策的出台对分布式光伏意义重大,不仅仅是增加了业主选择,也是在分布式光伏领域增加了一种商业模式。一方面业主可以保障项目的性质——分布式,享受分布式相关的政策待遇,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许多屋顶是企业屋顶以及租赁屋顶,该方案实施后,分布式项目的投资方不用担心屋顶资源所属企业倒闭等问题,保障了项目的基本收益——据有关测算,如我国中东部一些地区执行标杆电价,收益率可达10%-15%。在收益得到保障的条件下,保险和金融机构才敢进入,才具有更好的操作空间。
 
  二是解决行业发展的焦点问题。此次通知将逐步疏通一系列制约行业发展的因素。针对业内最为关注的焦点——融资问题,此次发文更是首次提出了创新金融服务,即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融资服务平台,并对“四有企业”实行封闭贷款等。对示范区建设,更是提出了开展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采用设立公共担保基金、公共资金池等方式提供融资服务。文件提出的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贷款优惠等内容,融资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等,都对解决融资问题有很大的作用。还有,在工业园区之外,政策鼓励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建设电站,以及深入农村与农业设施结合。
 
  在融资方面,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服务平台,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优惠贷款,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其中一大突破是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应用,并将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作为企业节能减排的重要工作,对一些企业、事业单位而言,将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和动力。随着重点支持政策的出台,一些具有屋顶资源的单位,如学校、大型商场、车站、航站楼、交通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停产场、体育场馆等,都可能会更积极参与分布式项目的建设,从而调动目前我国“光伏屋顶资源大户”的积极性。
 
  此外,通知提出:“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土地资源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项目容量不超过20MW)且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压台区消纳,可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电网企业参照分布式电源通过‘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接入服务”。该措施的实施将会促进我国农业大棚、养殖、滩涂等项目的分布式光伏建设,因为农业项目的规模基本上处于屋顶光伏和地面电站之间,投资者大多关心电价、电力销售,以及规模问题(可利用面积大,容量太小不利于项目收益)。新政策在电压接入等级、电力销售、电价和容量等方面都有新的突破,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积极性。另外《通知》中对加强电网建设、加强信息统计和检测、加强监管等方面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综上所述,光伏新政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来说,是国家出台的一项颇为务实且能切实解决问题的利好政策。国家出台通知的此番用意,不仅是表明大力推进发展分布式光伏的坚定决心,而且也是解决问题促进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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