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超日债权分歧被放大 重整命悬一线
发布时间:2014-10-17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文摘要:若2014年12月31日后,*ST超日退市,其也丧失了重整的条件。“一旦法院征求意见时认定双方诉求无法达成一致,便将裁定*ST超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法律人士认为,若10月23日不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就基本是给*ST超日宣判了“死刑”。
 
  大约于一周后(10月23日)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特别是席间将进行的投票,决定着*ST超日的命运。
 
  根据公司10月15日发布的公告,只有债权人通过现场参会、网络投票或邮寄表决票等三种方式之一参加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投同意票,重整计划草案才有可能表决通过。反之,则*ST超日则可能面临重整失败并破产清算。
 
  不过,据媒体报道,手握*ST超日1.3亿元债权的阿特斯正试图拉拢一批普通债权人,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对*ST超日重整计划草案投出反对票。理由是,他们希望将普通债券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受偿的比例,调升为45%。
 
  据记者了解,如果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连续三年亏损的*ST超日仍无法完成重整,则将退市。也就是说,从10月2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算起,*ST超日最多只有两个月的时间进行重整,且司法要求的重整完成标准是:债权人收到相应资产。
 
  “*ST超日重整案比较特殊,一方面它具有9个潜在重组方,不易协调;另一方面,它具有海外资产,难以评估。此外,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依规需要提前15天发布公告。”就此,一位法律界人士向记者推测,“两个月的时间,要调和潜在重组方与普通债权人的诉求,再完成上述工作,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若10月23日不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就基本是给*ST超日宣判了‘死刑’”。
 
  *ST超日债权分歧被放大
 
  *ST超日此前公布的重整草案,将债权分类为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
 
  依据草案,其中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获全额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则按照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未能就担保物评估价值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同时出具“保函”,为“11超日债”合计承担最高8.8亿元的连带责任,而华宝证券的研报认为,“11超日债”普通债券也将获得全额偿付,即所有“11超日债”债权人均将获得本息全额受偿。
 
  也就是说,无法获得全额受偿的债权主要为*ST超日普通债权组中的“普通债权”及“部分未能就担保物评估价值受偿的财产担保债权。
 
  矛盾因此而生,一些超过20万元部分仅受偿20%的债权人心怀不满,并依据“此前上海市中院几例类似破产重组案中,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为30%-70%”,要求潜在重组方应该将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调整到45%。更为严峻的是,据相关报道,作为*ST超日的普通债权持有人之一,阿特斯日前召集了十余家*ST超日的普通债权人,在苏州举行了普通债权人会议。外界揣测,阿特斯希望拉拢一批有共同诉求的普通债权人,在*ST超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一致对重整计划草案投出反对票。
 
  “从表面上看,阿特斯按理应希望*ST超日重整成功。假如重组失败,阿特斯1.3亿元债权无法获偿或只有一小部分获偿,其也无法向股东交代,除非阿特斯的债权可以独善其身。这点十分值得玩味。”一位光伏界人士向记者分析称,“不过,绝大多数的普通债权人能不能与阿特斯保持一致还不好说,毕竟,若重组方因代价过高而退出,导致重组失败,阿特斯也不会为其它普通债权兜底”。
 
  普通债权受偿率最高3.95%
 
  根据*ST超日重整草案,其已获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约为36.4亿元,获法院裁定初步确认以及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的普通债权约为8亿元,已申报但尚未获得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约2.16亿元,合计约47亿元。
 
  粗略计算,如果将普通债权的最低受偿比例由20%调升为45%,则潜在重组方需较原方案多付出近12亿元。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告诉记者,“从司法实践以及保护企业的初衷角度考虑,基于法院认为潜在重组方与债权人间的诉求有可能达成一致的前提,其有可能允许*ST超日破产重整期适度延长”。
 
  然而,想要让潜在重组方多付出12亿元绝非易事,同时,若2014年12月31日后,*ST超日退市,其也丧失了重整的条件。“一旦法院征求意见时认定双方诉求无法达成一致,便将裁定*ST超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钟兰安介绍,“企业破产重整要付出不菲代价,时间拖得越长付出的代价也越大,法院当然不愿看到这一局面,所以在裁决上也会十分果断”。
 
  在业界看来,若*ST超日重整草案被推翻,对广大债权人来说的确有些不划算。
 
  根据*ST超日重整草案,若*ST超日破产清算,且在其财产均能够按评估价值变现的前提下,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建筑工程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建筑工程优先债权、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重整费用,并全偿清偿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后,剩余资产用于普通债权分配,普通债权受偿率约为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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