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意见
本文摘要:陕政发〔2014〕37号“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具体体现在七方面内容。
七、组织保障
(一)提供便捷服务。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规定,明确备案标准和流程,并确定专人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一站式全过程快捷服务,设立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电网企业要加强基层人员培训,督促其严格执行并网服务规定,制定并网流程图,在网站和最近的受理点公布,做好光伏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按月代国家财政转付补贴资金。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示范指标,编制示范项目计划,并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会同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负责项目备案,检查项目进展、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备案、建设、运行等信息。
省财政厅从相关资金中每年筹集1亿元,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实行专项补贴,并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落实光伏建筑一体化和预留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空间设计、施工、验收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有利于促进省内光伏制造产业发展的原则,负责制定我省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引导我省光伏制造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创新发展模式,降低制造成本,参与示范区建设。
各市(区)县尤其是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要出台相应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示范项目全过程协调机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提出示范区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系统开展可安装光伏建筑屋顶及其他场所的资源调查工作,统一屋顶租赁、电价优惠标准,加强对建筑屋顶资源使用和配套电网建设的统筹协调。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省级电网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定应及时报省能源局备案。
(三)强化工作落实。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接入和收购光伏发电量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向驻我省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对政府投资的建筑,在规划审查时,要严格审查是否预留光伏系统。对不按规定办理、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通过约谈、督查、曝光等形式,督促责任人改正。对适合建设屋顶光伏发电但不积极建设的单位,可按最高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禁止建筑物业主哄抬屋顶使用价格,扰乱开发秩序。
示范推进分布式
光伏发电,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筑物业主、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及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方面要主动作为,敢于担当,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把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开拓我省光伏发电市场,落实我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认知程度和参与意识,为全面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