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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发布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9     来源: 南昌市人民政府网
本文摘要:南昌市关于鼓励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已于2014年9月9日地11次常务会议通过。
 
  四、突出重点鼓励支持领域。
 
  鼓励和推进屋面面积相对较大、屋顶承载符合安全标准、设备易于安装、发电就地消化能力强的公建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工矿企业、大型商场(市场)、总部经济园、种养殖大棚等领域,积极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结合项目特点和条件,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前提下,利用风沙地、荒山荒地以及河道和航道的河岸、非通航水面、精养鱼池等区域有序开发建设独立光伏发电项目。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区域大力推广光伏照明。
 
  五、出台电价补贴支持政策。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再按对列入全市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万家屋顶项目除外),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统一标准的市级度电补贴,即: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15元补贴,补贴期暂定5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国网南昌供电公司按月代发。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国网南昌供电公司另行制定。同时鼓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出台支持政策。
 
  六、积极推行光电建筑一体化建设。
 
  凡屋顶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新建项目,其屋顶原则上要求同步设计光伏发电项目。
 
  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在新上项目时,其屋顶原则上应实施光伏发电项目(除硬件条件不允等特殊情况须经批准以外);其光伏发电项目的用电负荷不纳入全市有序用电计划,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积极开展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鼓励城乡居民建设家用光伏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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