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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人民政府发布推进光伏产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0-22     来源: 太原市人民政府
本文摘要:2015年底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力争达到10万千瓦;到2020年总装机容量达到50万千瓦。培育一批具有创新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生产制造商、系统集成商和运营服务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一流省会为契机,围绕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现节能减排、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目标和低成本、高性能、品牌化、差异性产业发展主导方向,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提升我市光伏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
 
  二、发展目标
 
  2015年底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力争达到10万千瓦;到2020年总装机容量达到50万千瓦。培育一批具有创新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生产制造商、系统集成商和运营服务商,形成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产业园区、示范项目等,提升光伏产业发展水平,降低光伏发电成本,力争使我市成为全省重要的光伏研发、制造和规模化应用示范基地。
 
  三、推进措施
 
  (一)加快推进光伏应用
 
  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原则,鼓励在工业园区、市内建筑、新农村示范区、城乡道路配套设施等建(构)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偏远地区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通讯基站,交通信号,城市公园广场等及附属建筑规划建设应急光伏发电站。
 
  1.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光伏发电应用。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等)要率先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符合条件的积极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
 
  2.积极推进单体建筑屋顶光伏发电应用。优先支持在市内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顶建设兆瓦级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等事业单位建筑屋顶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工业企业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商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且具备建设条件的现有屋顶,应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新建项目应同步配套设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3.推动光伏下乡,开展低密度住宅光伏发电应用试点。积极支持发展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在新农村示范区、美丽乡村等改造示范项目建设中,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同步规划建设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支持农居连片进行光伏发电应用开发改造,建设与绿色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光伏生态农业大棚、种(养)殖场等光伏发电项目。选择部分低密度住宅小区集中连片建设居民光伏发电应用试点,并逐步扩大应用规模。
 
  4.推进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组织开展连片设施光伏照明试点。在不影响城市景观的前提下,鼓励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发电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凡符合光伏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建设条件的在建或已建成建筑屋顶,鼓励补建和改建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推广光伏玻璃幕墙、顶棚、光伏瓦等的使用。在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公园和居民区道路照明、高速公路服务区照明、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棚照明等方面,开展光伏照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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