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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19     来源: 广州发改委
本文摘要: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合理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完成起草和送审工作。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等规定,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的《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9月18日起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全文公布。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让公众广泛参与,现公开征求修订意见。希望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人士可于9月28日前登录网站提交意见;或将书面意见寄至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合理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完成起草和送审工作。
 
  《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精神和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广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或侧立面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电网公司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电网规划,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并据此考虑电网的调节能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方式有全部上网、全部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由项目业主自行选择。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备案、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并网接入及电量计量、电费收取、补贴支付、运行管理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规模内项目备案、规模管理、项目信息汇总、制定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财政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等;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规模外项目备案、项目信息统计、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核拨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实施项目审核,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供电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量统计、补贴支付等相关工作。广州供电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费结算和补贴转付等、汇总和报送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材料、汇总和报送光伏项目相关信息等;区供电局负责接收并网申请,按权限提供并网接入服务、提供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站式管理服务、统计区内光伏项目相关信息。
 
  第三章规模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省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指导规模分解并下达各地级以上市年度指导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市实际,将省下达的年度指导规模分解并下达各区。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拟建成投产时间先后顺序制定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内项目计划,并对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内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实际建成投产时间对计划进行微调,同时根据我市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及时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规模调整建议。
 
  第九条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建成投产的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自动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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