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加强全省
光伏发电行业市场秩序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河南能源监管办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河南实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细则》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等文件,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河南能源监管办)负责对河南省内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情况实施监管。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河南能源监管办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为0371-12398),河南能源监管办应依法处理。
第五条河南省内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河南能源监管办的监管。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六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河南能源监管办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八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各级电网企业在进行配电网规划和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光伏发电的发展潜力、规划和建设情况,采用相应的智能电网技术、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和运行调节设施。
第九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二)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要在电网企业相关网站公布。
(三)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四)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的并网点及时完成应承担的接网工程,在符合电网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用户侧以较低电压等级接入,允许内部多点接入配电系统,避免安装不必要的升压设备。
第十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一)光伏电站并网时限:
1.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
2.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
3.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时限:
1.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
2.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
3.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
4.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由电网企业报河南能源监管办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应符合国能监管〔2014〕330号、331号文件要求。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二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一)河南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本细则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河南能源监管办认定。
(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三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河南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改进措施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河南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一)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并网光伏电站不能全额上网。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河南能源监管办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一)光伏电站项目上网关口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电能计量技术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校表,检测校验装置配置和能力资质应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电量计量的标准和规定。
(二)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计量装置配置应可明确区分项目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务方式中光伏企业向电力用户的供电量)和上网电量,并具备向电力运行调度机构传送项目运行信息的功能。
(三)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量上下网电量,确保计费电量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进行电费结算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变更上网电价进行电费结算。
(二)以企业为运营主体的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程序、方式及时限要求应当严格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三)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对于上网电量的抄录、确认以及上网电费的计算、核对、修正、确认、支付等时限要求,应当参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执行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十七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助资金,结算程序、方式及时限要求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执行。
(二)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
第十八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电力企业记载和保存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有关资料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有关资料。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与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应向河南能源监管办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一)河南电网企业应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向河南能源监管办报送上一季度的相关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时间情况,包括项目备案时间、开工时间、并网申请时间、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等。
3.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4.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建设情况,包括光伏发电项目名称、产权分界点、投资建设情况等。
5.分布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签订情况。
6.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与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等。
7.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二)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河南能源监管办报告。
(三)河南能源监管办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内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河南能源监管办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河南能源监管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电费结算等发生争议,可以向河南能源监管办申请调解。
第二十二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可以向社会公开河南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一)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河南能源监管办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电网企业在进行电费结算时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擅自改变上网电价水平的,由河南能源监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关于河南省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等相关事宜的监管按照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河南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