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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难以倒逼结构调整
发布时间:2013-02-20     来源: 中国能源报
本文摘要:  确定国家层面的控制目标,并逐级分解实现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能源管制政策正在推进。决策层的初衷是要通过卡死能源,在能源消费领域...

  确定国家层面的控制目标,并逐级分解实现“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能源管制政策正在推进。决策层的初衷是要通过“卡死”能源,在能源消费领域形成“倒逼”机制。那么,这一政策设计能够实现初衷吗?

  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首当其冲的理由在于地方的GDP冲动和产业调整困难。

  从动机方面分析,在制度与体制层面,主要是不合理的官员评价机制、GDP为纲,以及地方政府对财政收入的巨大需求。通过大项目投资拉动GDP与财税增长,具有“删繁就简”、“立竿见影”的效果。

  从条件方面分析,投资密集型项目需要资金,钱可以从银行来;需要土地,地方政府说了算;当然,也需要其他资源,比如能源、水资源等的支撑。在过去,人为压低的土地、劳动力、资源、能源价格与压低的人民币汇率,对各地大兴土木、大上高耗能项目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成为产业结构“越调越重”的重要原因,也是部分行业重复建设,乃至产能过剩的根本原因。

  治病要对症下药。如果能够抑制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动机,方可达到治本的目的,比如改变考核机制等。如果从“条件”上想办法,高耗能盲目投资的问题也最好在投资范围内解决,比如提高融资成本、对投资失误明确问责等。通过能源方式不但不能解决投资问题与经济问题,还会使问题复杂化。赋予能源政策过重的任务,会破坏统一的能源市场,与能源部门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退一步说,即便在操作上实现了“能源控制”,结果就会是“经济增长模式”的改变吗?

  显而易见,高耗能产业之所以受地方政府欢迎,不在于其“高耗能”,而在于其“高投资”。控制了能源,并不会改变地方政策的“偏好次序”,也不会改变地方政府的激励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紧约束,最大的可能也只是让地方决策者砍掉其能源利用优先序列中“不优先”的部分,而非提高能源效率。这一点,已经从以往“对居民拉闸限电”上得到了验证。

  尽管中央政策可以规定“严禁拉限居民用电”,但这种“见招拆招”的控制方式,恰如用三个锅盖来盖五个锅,总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类似“没收作案工具”的手段,是无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改变的。

  此外,如果这种控制受经济放缓等影响成为松约束,“配额制”就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浪费。山东省2011年提出“十二五”期间将其煤炭消费新增控制在8200万吨,年均增长大致1600万吨。观察山东的过去可知,这基本是个“常规方案”,但2007-2009年两年,其煤炭消费增量一共才增加2000万吨。由于现实发展具有不确定性,这种目标的设置根本无法客观证明是“松”还是“紧”。

  还需警惕的是, “控制总量”容易忽略环境治理的关键问题。

  意图“卡死”能源来抑制GDP冲动,赋予能源政策的角色过重。这对现实经济能源系统的价格体系扭曲之大,可以想象。能源消费时时刻刻、无处不在、种类繁多,最后落脚在“控制煤炭”恰恰是目前最不具能源安全之忧的,“控制电力”更与“提高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政策不符。

  所谓“上限目标”的设定,容易致使能源生产者与消费者将“减少污染”简单等同于“降低经济活动水平”,不但忽略了长期有效并且效果最好的效率提升与末端治理措施,还在一定程度上为地方政府干预市场正常运行提供了口实,逃避其环境监管责任,忽略环保工作。并且,单方面的产量控制,如煤炭产量,作为一种“政治决定”,正是煤炭市场平稳发展的隐患,割裂了供需通过价格调整的灵活性,在需求多元化分散化,不能也不应控制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煤价的大起大落。

  如果说,在局部范围(如北京),因涉及产业与影响范围有限,不确定与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小,各种直接的产业与管制政策也相对独立,某种能源(如煤炭)的消费控制与淘汰计划还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那么,全局性的“将能源消费控制在某个数字”并进行行政式分解的政策,把“控制总量”直接作为了“政策工具”本身,必须事先设定一个明晰、无弹性的目标。这项任务几乎无法完成,并且,即使目标得以完成,也不意味着污染存量或增量的真实变化,极易偏离既有的政策意图。而假若目标有弹性,“40亿吨标煤左右”应如何“左右”,事实目标又是多少?

  目标,终究难逃“一纸空文”。(作者张树伟  北京卓尔德环境咨询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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