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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抢抓光电新机
发布时间:2013-11-15     来源: 衢州日报
本文摘要:11月1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3号)精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1月1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3号)精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电力局共同制定了《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光伏发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适用于集聚区内各类利用建筑物屋顶开发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时间暂定5年,自2013年8月9日起开始执行。”市经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补贴范围为,在衢州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集聚区内(不含柯城区、衢江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均可申报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和工程造价补贴。

  管理办法明确市经信委(市光伏产业办公室)负责集聚区内光伏发展的政策落实、把关和光伏发电整体推进相关的工作。集聚区管委会负责集聚区内“屋顶资源”摸底调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引导与工作协调,帮助协调投资主体与建筑物业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或采用租赁、合资参股、委托建设等模式进行合作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市财政局负责集聚区内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核和兑现。市电力局负责集聚区内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的管理。

  扶持本地产品

  写入基本条件

  光伏发电项目需经市工业项目咨询服务程序和省、市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实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电网接入、并网服务、运行监管和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管理等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配套文件规定执行。已立项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照立项要求组织实施。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取消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的资格,不予并网接入。

  申报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贴和工程造价补助的企业,原则上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企业在集聚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时,必须采购一定额度的衢州本地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包括硅片、EVA胶膜、电池片、背板、组件、电气设备、支架等),且本地光伏产品采购金额占全部光伏产品采购金额的比例不低于50%。项目按规定经过咨询服务程序、主管部门立项、供电部门组织并网验收合格。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项目申报由集聚区管委会初审,市经信委负责组织财政局、电力局、集聚区管委会进行资格认定。

  补贴标准“一揽子”推出

  业界最为关注的是补贴标准,管理办法作了“一揽子”说明:

  光伏电站价格补贴。在浙江省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1.0元/千瓦时的基础上,给予0.3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补贴。其中对享受国家、省各类补贴政策的,经折算评估后上网电价高于1.0元/千瓦时的,按1.3元/千瓦时的电价标准折算给予补足差额;对上网电价低于1.0元/千瓦时的,按0.3元/千瓦时的最高标准给予上网电价补贴。

  分布式光伏发电价格补贴。对享受到国家、省的全电量补贴政策的企业,按企业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进行补贴,其中对享受国家、省政策补贴后,综合电价高于1.0元/千瓦时的企业,按1.3元/千瓦时的电价标准折算给予补足差额;对综合电价低于1.0元/千瓦时的企业,按0.3元/千瓦时的最高标准给予电价补贴。企业自用部分电量,市财政不再补贴。对未能享受到国家、省的全电量补贴政策的企业,按0.3元/千瓦时的最高标准给予电价补贴。

  对于已享受“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等国家、省级各类补贴政策的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按1.3元/千瓦时的电价标准折算给予补足差额。

  工程造价补助。根据光伏发电实际装机容量,经项目验收合格、工程造价评估审计后,按项目工程造价(不包括土建、租金)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太阳项目除外)。

  对获得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格的企业,其上网电价补贴实行按季度结算,从企业申报的次季度开始,凭电力部门出据的电量发票,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造价补助,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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