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太阳能发电项目实行盟市备案管理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3﹞1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太阳能发电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并实行年度建设规模管理。各盟市太阳能发电项目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由自治区能源局报请国家能源局确定。
《通知》要求,各盟市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中的太阳能电站必须是已备案并取得电网企业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盟市当年内投产太阳能电站规模不足该地区已批复的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内备案项目总规模80%的地区,不得新增备案项目,自治区下一年度不再给该地区安排新增建设规模指标;太阳能发电项目备案原则上有效期两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倒卖。
《通知》指出,项目备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甲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备案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载明项目建设单位、规划选址情况、电网接入条件、电力市场需求分析、社会风险分析、项目场址连续一年以上的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分析等内容;盟市级维稳部门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低风险认定意见。
《通知》还对项目管理方式转变后的衔接、项目变更情况处理、加强监管和服务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