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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 倡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发布时间:2013-08-28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文摘要:8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下文简称...

  8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下文简称“报告”)。

  此前一天,在本次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作了该份报告。

  据悉,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监督工作计划,5-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报告中一方面强调了中国应该加大力度发展可再生能源,一方面也直言不讳点明了目前《可再生能源法》执行过程中遭遇到的若干问题。

  其中,落实保障性收购以及价格补贴,成为报告关注的焦点。

  “从长远考虑,进一步确立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战略,明确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中长期发展中的总量目标,并落实到能源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管理等各个方面。”陈昌智表示。

  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报告称,国家明确提出到2015年和2020年非化石能源分别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11.4%和15%的目标。

  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生产与使用,2005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规定了“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保障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地方的调研显示,很多地方在执行这项政策时都“打了折扣”。

  按照行业术语来说,就是“弃风”现象严重。

  报告透露,目前,国内风电、光伏发电、水电都出现送出和消纳的问题,弃风严重,2012年达到208亿千瓦时,占实际发电量的17%左右。

  在风力资源丰富的“三北”地区限电尤其严重,年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大幅下降,吉林从2010年的1941小时下降到2012年的1420小时,一些地方风电限电比例超过40%,给企业经营造成困难。

  之所以出现“弃风”问题,报告归之于“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从法律颁布至今,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相关办法仍未出台,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收购电量,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乏力。“与之同时,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制约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落实。”报告称。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地方调研时发现,由于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实施节能发电调度,仍采用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让位于火电机组。

  而部分电网公司甚至不按法律要求对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提供相关服务,甚至克扣上网电量,由发电企业承担并网费用的情况长期存在。

  “全额保障收购的法律规定。这在可再生能源法中都明确写上了,不要把它作为一个象征意义,它是一个实质性的规定。”参与分组审议的陆浩委员表示。

  如何解决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能够落地的问题?

  报告给出的解决之道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及相关规划的统筹,尽快出台全国电网发展规划,加强配套电网和跨省区输出通道建设,提高消纳、输送能力,保证可再生能源开发、输送、利用多个环节的健康、协调发展。

  此外,技术创新也被视作是打破现有格局的利器。

  “实际上可再生能源的收购,从电网和各个方面都做了很大的努力,为了保证优先调度、全额保障收购,要加强保障性措施的完善,包括科学技术的研发都要跟上,解决好这些技术瓶颈问题。”陆浩委员表示。

  而报告中亦建议,建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支撑体系和管理机制,实现分布式发电直供及无歧视、无障碍接入电网,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分散开发和就地消纳。

  价格补贴

  除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之外,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也成为分组审议的一个热点话题。

  目前,光伏发电采用全国统一标杆上网电价。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地方调研时,有地方反映,各地光照条件不同,投资回报差别较大,“一刀切”的价格政策不利于光伏发电大规模应用。

  同时,也有企业反映,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年限不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部分电价补贴政策没有确定,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也未出台,企业难以核算投资回报。

  与之对应的就是政府部门为扶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所允诺的补贴,往往难以落实,电价附加和补贴机制亟待健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调研中遇到的价格补贴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按照现有的电价附加标准和征收率,所筹集的资金已不能满足补助需要;其次,补贴审批环节多,程序复杂,到位周期长,长期拖欠严重影响投资效益;第三,现有补贴侧重于发电环节,对输电、辅助服务补贴不到位,影响了电网企业建设的积极性;最后,可再生能源基金的使用缺乏统筹协调,资金安排与规划缺乏有效衔接。

  此前,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但该项政策在地方执行过程中,显然有“变形”的情况。

  “有的地方仍将电价附加资金列为电网企业收入,征收增值税。国家制定了小水电征收6%增值税的政策,但有的地方实际征收税率高达16.8%。”报告中披露。

  而正在推进的增值税改革,对于地方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积极性也有一定影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导致地方政府长期内无法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中获得税收收入,资源优势难以转变为地方发展优势。”报告称。

  针对上述问题,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价格补贴方面的问题与现行的管理体制有很大关系。

  “比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是负责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部门,但是可再生能源的标准、价格、税收、补贴则分散于政府的其他部门,降低了能源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和宏观协调的能力。”王毅委员表示。

  而报告中亦给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建议尽快建立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调整机制,及时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同时,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扩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要加大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基金的征收,这个基金完全可以调整,因为我们国家装机容量是非常大的,一度电稍加一点就可以弥补。”参与分组审议的陆浩委员表示,“可以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不断地调整电价,保证补贴能够落到实处,这样也可以调动发电企业的积极性,包括电网的其他配套服务企业都应该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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