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玛顿与尚德纠纷案法院已经做出审判
发布时间:2013-02-27     来源: 亚玛顿 尚德 起诉
本文摘要:今日,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就公司与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尚德)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

  今日,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就公司与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尚德”)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予相关说明。常州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判定无锡尚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所欠的价款59,243,417.58元,并偿付相应的银行利息(欠款本金59,243,417.58元从2012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付清之日)。详细公告内容如下: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2月22日,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送达的(2012)常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尚德”)存在买卖合同纠纷。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12年11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诉讼公告》的。
 
  二、本案进展情况
 
  2013年2月20日,常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本案。2012年2月22日,常州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无锡尚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所欠的价款59,243,417.58元,并偿付相应的银行利息(欠款本金59,243,417.58元从2012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3,017元,由无锡尚德负担。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法院不再退还,无锡尚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将343,017元直接支付给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公司不存在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一审判决,如无锡尚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则判决生效。如判决得到顺利履行或执行,则可能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28,509,372.95元(公司在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无锡尚德诉讼的欠款按50%计提特别坏账28,509,372.95元),同时预计会对公司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无锡尚德提起上诉,则需根据二审的进展来判断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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