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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本文摘要: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各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

  三、有关要求

  (一)并网要求。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特别是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应优先采用用户侧并网方式,实现光伏发电自发自用,并推广微电网并网技术,提高光伏发电对现有电网条件的适应能力。

  (二)光伏组件质量要求。示范项目应采用性能先进的光伏组件产品,其中:晶体硅光伏组件全光照面积的光电转换效率(以含组件边框面积计算转换效率)不得低于14%,输出功率衰减率2年内不高于5%、10年内不高于10%、25年内不高于15%;非晶硅组件全光照面积的光电转换效率(以含组件边框面积计算转换效率)不得低于6%,输出功率衰减率2年内不高于4%、10年内不高于10%、25年内不高于20%;用于采光顶、幕墙等部位的光伏玻璃材料应符合《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要求。

  (三)项目建设周期要求。申请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项目均要求于2012年底前完工。

  四、申请要求

  (一)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应由所在城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无管委会的可由所在城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编制实施方案(附件1),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由建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并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附件2)。

  (二)省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的示范项目组织论证及筛选,重点对项目的落实情况、与建筑结合程度、项目建设周期、光伏发电使用及并网情况等进行审查,每个省(区、市)光电建筑集中示范区原则上不超过2个,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个。

  (三)省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12年2月25日前,将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报送至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同时将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两份)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资金申请本着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实行动态申报,不断补充完善项目库。

  (四)申报单位登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凭账号、密码登陆系统进行申报。网上申报应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综合处 王志雄,010-68552521;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胥小龙,010-58934548;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李现辉 010-88082199。

  附件:1、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3、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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