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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经济领域新政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11-12-31     来源: Solarzoom
本文摘要:从2012年1月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里的新法规、政策即将开始实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从2012年1月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里的新法规、政策即将开始实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将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电价 8厘/千瓦时

  内容摘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对于资金的使用,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用于以下补助: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点评:

  办法的出台,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4厘,每年征收金额100亿元左右。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迅猛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已入不敷出。2010年度,缺口20亿元左右;2011年缺口100亿元左右。因此,本次电价调整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4厘提高至8厘。

  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王斯成此前曾测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年可征集100亿~110亿元左右资金。据他说,2010年可再生能源补贴需求已经超过120亿元,而今年的资金肯定不够,因此有必要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

  我国2006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最初为2厘/千瓦时,2009年11月起调至4厘/千瓦时,此次是第二次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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