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本文摘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
四、电价补贴按属地原则申请
由光伏发电企业(或业主单位)在每年的10月10日前,结合企业当年前三季度光伏发电上网电量,预计全年光伏发电上网电量,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及接入系统设计批复文件。
2.项目完成报告及发电计量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方案。
3.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建设批复文件。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电价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电价补贴的核定和资金拨付
1.补贴资金按上网电量核定。上网电量由属地供电公司抄表,经省电力公司核实,省能源主管部门确认。
2.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市上报项目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项目的并网发电量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3.省财政厅根据核定补助金额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将电价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级财政部门,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光伏发电企业。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4.补贴资金的清算。年度结束后1个季度内,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对上年度电价补贴资金进行核实,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省财政厅据此进行清算。
六、上网电量及补贴资金的监管
1.各市及省电力部门要对上网电量严格审核,确保准确。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2.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各市政府应根据省政府有关精神以及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