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9〕48号
第一条为切实加快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全力打造“中国光伏产业基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领导: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在市光伏产业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统筹协调产业发展重大事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具体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光伏产业办公室承办。
第三条行政服务:凡在我市兴办光伏产业项目的企业,实施一站式服务,在项目审批、土地、环评、规划、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各环节由项目所在地确定专人提供专程服务。对重大项目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
第四条用地优惠:对于新建的光伏产业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对入驻我市经济开发区和各旗县区工业园区的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足额缴清后三十日内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市经济开发区和各旗县区工业园区,用于支持光伏企业的发展。对于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为其预留必要的土地发展空间。
第五条用电、用水和用气支持:优先安排用电、用水、用气计划和指标,确保项目按时投产。新建光伏产业项目享受光伏产业优惠电价:0.3799元/度(现行价)。
第六条税收优惠:
(一)优先组织光伏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认证后,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光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新建光伏企业自获利年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光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符合国家现行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