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摘要: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完工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负责按期统计示范项目发电量,并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