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错峰,是指将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转移到其他时段,通常不减少电能使用。
(二)避峰,是指在高峰时段削减、中断或停止用电负荷,通常会减少电能使用。
(三)限电,是指在特定时段限制某些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用电需求。
(四)拉闸,是指各级调度机构发布调度命令,切除部分用电负荷。
(五)电力缺口是指某一时间点,所有用户错峰、避峰、限电、拉闸负荷之和。
(六)电量缺口是指某一时间段内,所有用户避峰、限电、拉闸影响电量之和。
(七)本办法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