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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2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本文摘要:根据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将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申报及组织实相关事项通知
  (三)省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规定时间内,将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报送至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同时将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两份)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财政经济建设司综合处王志雄010-68552521;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胥小龙010-58934548;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李现辉010-88082199。

  (四)本次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示范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各省申报总装机容量原则上应不超过10MW。

  (五)前期已申请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未获批准的建材型、构件型应用项目,如实施条件完备,可完善实施方案后重新申请。

  (六)申报单位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chinaeeb.gov.cn),凭账号、密码登陆系统进行申报。网上申报应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关于项目监督管理

  (一)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监管,狠抓项目实施进度,并于每年的5月15日、11月15日将项目实施进展、资金拨付情况和项目变更情况等,按时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光电建筑应用设计列入施工图设计专项审查内容,保证设计环节按照申报内容执行。同时应根据示范工程的进度,定期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重点对光伏系统的安装进行监督,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

  (三)示范项目应建立光电数据监测与远传系统,实现对环境数据、发电量、功率、减排量等数据的实时监测,并将采集数据或状态信息传递给中央数据中心。项目竣工验收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依据数据中心实时监测的信息对示范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复核。

  (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研究制定本地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各地应积极引导和支持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的集成、开发和应用示范,优先支持一体化水平较高、技术适用性较强、示范作用显著的太阳能光伏建筑构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区域和项目开展微电网技术建设试点工作。同时结合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经验总结和推广,放大政策效应。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载:1、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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