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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的补充通知》 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14-08-15     来源: 合政办
本文摘要:合政办〔2014〕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光伏推广应用,全力打造中国光伏应用
 
  (七)实行项目备案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设立分布式发电项目备案受理窗口,明确办理条件和时限。做好项目备案与并网审核备案衔接,市供电公司出具并网意向函或接入系统确认单可作为符合项目备案要求的接网条件;自然人利用住宅、营业性建筑等场所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供电公司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并代办项目备案。所有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自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实质性开工建设、6个月内必须建成并网,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必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除获准延期的项目外,未按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取消备案资格;未按期建成并网的项目,不纳入本年度分布式电站指标支持范围。
 
  (八)探索光伏发电售电和电费收缴新模式。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选择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开展就近售电等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适时向全市推广。
 
  (九)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加强光伏产品、光伏发电工程和建筑安装光伏的安全性评价和监管,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载荷校核、安装方式、抗风、防震、消防、避雷等国家、行业标准和工程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单位应制定标准,并严格按标准实施。
 
  (十)创新分布式光伏项目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服务和产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延长贷款年限。探索设立光伏发电投资公共担保资金,为本区域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贷款担保。个人安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探索以个人收入等为信用条件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基金、保险、信托与产业资本结合,探索建立光伏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保险机构与电站投资商合作,降低光伏电站运营风险。
 
  二、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
 
  (十一)提高家庭式光伏电站补贴标准。2014年3月1日以后,全市范围内城镇居民使用推广目录中的光伏组件产品且建成并网的家庭式光伏电站,市财政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3元/瓦补贴,单个电站补贴不超过1.5万元;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区域内农户使用推广目录中的光伏组件产品且建成并网的家庭式光伏电站,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4元/瓦补贴,单个电站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县(市)财政按照3:1的比例共同承担。
 
  (十二)鼓励推广应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新产品。2014年7月1日以后,使用推广目录中建筑用光伏构件及逆变器产品且建成并网的分布式电站项目,在享受市级度电补贴的基础上,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电站投资商2元/瓦的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给予屋顶产权人补贴。2014年7月1日以后,装机规模超过0.1兆瓦且建成并网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屋顶产权人10万元/兆瓦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60万元,同一屋顶产权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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