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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出台《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全文】
发布时间:2011-04-2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本文摘要:为促进多晶硅行业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新建多晶硅项目生产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现有多晶硅项目应当厉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二)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80千瓦时/千克,到2011年底前小于60千瓦时/千克。

  (三)半导体级直拉用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100千瓦时/千克,半导体级区熔用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120千瓦时/千克。

  (四)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

  (五)引导、支持多晶硅企业以多种方式实现多晶硅-电厂-化工联营,支持节能环保太阳能级多晶硅技术研发,降低成本。

  (六)到2011年底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线。

  (七)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现有企业应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年。

  (二)废气

  尾气及NOx、HF酸雾排放部位均应当配备净化装置,采用溶液吸收法或其他方法对其净化处理,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所在地有地方标准和要求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和要求。

  (三)废水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四)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对产生的四氯化硅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

  (五)噪声

  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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