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开展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2015年4月7日,国家能源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鉴衡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下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110号文件。
 
  国家能源局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并制定了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形成各省区实施方案;2015年5月,各重点省份备检项目单位准备备检资料,检查单位落实现场检查人员及设备,同步利用已有工作基础开展桌面研究工作。非重点省份组织开展本省自查资料及人员筹备工作;2015年6月,开展重点省份现场检查工作和其他省份自查工作;2015年7月31日前,水电总院汇总检查成果,形成成果报告初稿报送国家能源局,非重点省份形成自查成果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进行成果验收工作并对下阶段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鉴衡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管理,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并制定了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各相关单位参照实施。
 
  请水电总院牵头负责整体组织检查工作,并具体负责工程建设运行质量检查工作;请鉴衡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分地区负责开展主要设备质量检查工作;请中国电科院重点参与光伏发电项目有关并网工作的建设运行质量检查。
 
  请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重点检查省(区)按工作方案要求组织项目企业做好配合工作。请其他省(区、市)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采取自查或委托其它机构检查的形式开展工作。请水电总院在2015年7月底前将检查成果报送国家能源局,请非重点省在2015年7月底前将各省检查成果报送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
 
  2015年4月7日
 
  附件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总体要求,结合光伏发电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有效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
 
  通过组织光伏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单位联合开展质量检查活动,准确掌握当前国内光伏发电工程建设运行、主要设备、并网性能质量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客观反映行业整体质量状况,提出有针对性建议,为提升光伏发电质量、提高光伏发电技术管理能力、规范光伏发电技术市场和完善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的政策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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