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十三五”指标分配:两大因素决定地面电站生死


  光伏“十三五”规划正式落地。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与此意见一同下发的还有具体到各省的十三五期间的光伏电站计划指标。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汇总的数据,从今年至2020年,光伏电站的新增计划装机规模为5450万千万,领跑技术基地新增规模为3200万千万,两者合计的年均新增装机规模将超过21GW。

  就指导意见来看,上述新增规模对应的仅是地面电站的计划指标,并不包括不限建设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村级扶贫电站以及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建设的光伏电站。

  而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庆、西藏、海南等7个省(区、市),可以自行管理本区域“十三五”时期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根据本地区能源规划、市场消纳等条件有序建设,也并不受上述规划规模限制。

  不过,尽管每年可用建设规模高达20GW,但无论是对于各省还是各个光伏企业而言,在补贴以及限电两大瓶颈制约下,能否按规划行事,一切都是未知数。

  通过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所传递的信息,不难发现,对于今后地面电站指标的分配,主要有两大主导原则:一是电力消纳;二是补贴。对于前者,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将作为年度规模确定及分配项目的依据和前提;对于后者,则主要通过项目竞标的方式来体现。

  指标分配方案出炉

  根据分解到各个省的光伏电站“十三五”规划指标,2017至2020年的合计新增规模为5450万千万,2017年的新增规模为1440万千万,其他三年的规模则稍有下降,2018年的规模为1390万千万,2019、2020年则均是1310万千万。

  除了上述指标外,领跑技术基的总规模为3200万千万,每年均是800万千万。

  就具体到各省的指标来看,最大的份额属于河北,四年总累计指标将达到460万千万,且还不包括张家口,其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将根据国家批复的有关专项规划建设。

  紧随河北之后,则是中西部的内蒙古、山西、山东等省区。内蒙古四年累计规模将达到4GW。山西累计新增指标为320万千万,青海230万千万。

  甘肃、新疆(含兵团)、宁夏等传统光伏地面电站建设大省,则因目前弃光限电严重,并未获得2017-2020年新增建设规模指标。

  东部省份中,江苏、浙江所获新增规模居前列,累计规模分别为420、400万千万。

  纵观此次各省所获新增规模中,较令人意外的是黑龙江,其累计新增规模将达到320万千万,远超同属东北的辽宁、吉林。

  根据指导意见给出的数据,按照这一规划,截至2020年,河北、山西、内蒙古三省的光伏电站累计装机均将达到12GW,位居全国前列。

  消纳、补贴决定地面电站生死

  不过,就指导意见来看,上述新增规模对应的仅是地面电站的计划指标,并不包括不限建设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村级扶贫电站以及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建设的光伏电站。

  此外,对于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庆、西藏、海南这7个省(区、市)而言,其可以自行管理本区域“十三五”时期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根据本地区能源规划、市场消纳等条件有序建设,也不受上述规划规模限制。

  通过梳理不难发现,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相当于对光伏电站进行了重新分类,尤其是从审批和备案环节。

  就大的类别而言,虽然仍分为地面电站以及分布式电站。但对于地面电站,又分为常规的集中式地面电站、领跑技术基地电站、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建设的光伏电站等类别。分布式方面,则包括屋顶电站、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就近消纳的2万千瓦以下光伏电站、村级扶贫电站、集中式扶贫电站、与农业大棚和牲畜养殖结合的分布式电站等。

  对于分布式电站而言,集中式扶贫电站、与农业大棚和牲畜养殖结合的电站,则需要占用年度规划指标。

  进一步来看,不同类型的电站,对应的是不同的业务模式以及竞争程度。

  首先,在项目的立项上,集中式光伏发电的年度规模确定及分配都要以省级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电力送出工程和出具的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意见为前提。

  其次,在项目分配上,对集中式光伏电站,则以不发生限电为前提,并设定技术进步、市场消纳、降低补贴等条件,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组织建设。

  这不仅是对以往项目分配方式的彻底改变,同时也相对应的是对企业盈利能力和盈利模式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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