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主要在破产重整中对企业财产保管、估价、处理和分配,主要工作包括选定评估机构,招标选择战略投资人,制定重整方案,协调投资人、债权人相关利益方等等。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荣荣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其在国内多地都曾主持过破产重整案件。
“深圳近年来的破产管理人都由中介机构担任。但国内不少地方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一般都有政府背景,因为这些地方需要协调当地各方利益,也能够争取税费减免等有利条件,具备一定积极意义。但如果管理人过度干预则有可能侵害到债权人及其它相关方的利益。”崔荣荣表示。
许美征表示,“现有的破产法虽然并未对管理人作出明确指示,但是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担任的职务其实是一个专业的投资顾问角色,需要很强的投资专业能力,或者可以让债权人自决的方式选出管理人。重整过程中管理人需要让投资人与债权人的诉求充分沟通,而非现在行政色彩浓厚的重整。”
实际上,与现有方案对比,赛维集团向债权银行透露的原始重整思路中,留债与转股的比例大幅下调。许美征表示,“赛维原始方案中设计了债转股的方案,但最终却因政策原因消失了。实际上,在留债、转股方面,管理人仍然可以设计出更好的方案,而非现在简单的,让债权银行无法接受的方案。”
不过,崔荣荣律师坦言,“在实际操作中,普通债权中的银行债权是最被忽略的群体。”
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有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财产应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它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权后,按照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银行债权最为稳定,因此他们的清偿率一般都是在所有债权里是最低的。但是他们也有很强的力量。关于金融类债权人的异议问题,银行债权可先向管理人书面提出要求重新评估及提出各项异议。如果管理人未能按期回复,建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要求重新选聘评估机构、管理人及战略投资人。”崔荣荣表示。
“实际上,现在的方案已经接近破产清算的方案了,早知道当年在政府喊出‘救赛维就是救银行’时就不去救它。”上述与会的债权行人士愤然表示。
2012年,江西省政府牵头设立了20亿元的维稳基金,专项用于各家银行倒贷,维系赛维集团的信用;2013年,江西赛维集团银团成立,规模20亿,利率下浮10%,帮助公司周转、恢复生产。除此之外,银行还对赛维债务进行“自行消化,新老划断”的原则,防止企业贷款在征信系统中出现不良,并将流贷转为中长期贷款等。
“关于2013年的银团救助贷款,很难被认定为共益债务(需100%清偿),只能认定为普通债权,由于当时是政府提出,关于此部分的债权建议与政府进行协商,提高清偿比例。”崔荣荣解释。
据记者了解,对现有重整方案,管理人已在24日听取各家债权银行的意见,但对于方案调整的计划目前未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及。目前,多家债权银行人士均表示,不会同意现有方案。21世纪经济报道将继续关注赛维集团破产重整案件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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