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政策落地
本文摘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作为国家“十三五”规划的清洁能源发展重点,分布式光伏电站的重要性正在日渐突出。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全文(下称“《保障性收购办法》”),明确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在光伏企业人士看来,该文件对于新能源发电企业将构成重大利好,也将增强新能源电站投资者的信心。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的《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发电参照执行。这意味着全额保障性收购不仅适用于成为焦点的“三弃”,即弃风、弃光、弃水,还将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范畴的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
 
  此外,《办法》还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享有优先并网、调度的权力提出了一系列条件。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必须是合乎国家规划内、取得行政许可、经过备案且符合并网标准等。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时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
 
  有业内人士表示,上述《办法》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有较大幅度的调整,但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全额收购的政策被保留下来。
 
  国家统一确定保障性小时数
 
  值得注意的是,保障性收购电量加市场交易电量的办法主要适用于限电严重地区,中东部不存在限电问题的省份仍要执行全额保价收购,不能借机变相降低电价。
 
  《办法》明确,保障性小时数的确定,不由各省政府或电网公司执行,而是由国家统一确定。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监管落实情况。
 
  保障性收购电量确定的首要原则是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合理收益。“我国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就是根据各地区资源水平、投资成本、按照内部资本金收益率8%确定的。”中国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易跃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障性收购电量至少应该按此方法予以确定。”
 
  例如,我国I类风资源区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风电上网标杆电价是0.49元/千瓦时,所依据的基本测算指标是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8%,再加上长期贷款利率4.9%,I类风区建设成本平均8100元/千瓦以及设备折旧等其他指标,则得出一个风电项目的年利用小时数至少要在2180小时才能保证8%的基本收益。
 
  如果低于2180小时,资本金收益率就将低于8%,项目的投资收益就不能保证,因此,应该按2180小时来确定保障小时数,并乘以项目装机容量得出保障性收购电量。
 
  “如果一个项目有能力达到2300小时的年利用小时数,那么超出2180小时保障范围的剩余120小时电量,就能够以较低的价格竞争取得售电合同,必要时可以用零电价甚至负电价参与市场交易,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实现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的优先上网。而参与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按照项目所在地《办法》提出,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受非系统安全因素影响,非可再生能源发电挤占消纳空间和输电通道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视为优先发电合同转让至系统内优先级较低的其他机组,由相应机组按影响大小承担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补偿费用。”换言之,由可再生能源自身、电网、火电抢发等原因,造成的弃电限电损失需由责任主体自行承担。“易跃春指出。《办法》也首次明确提出自备电厂也是补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与常规机组一样承担相同的社会责任,并不享有任何优先权。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十五条中明确指出,'电网企业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也就是说,迫使可再生能源企业购买发电权的做法将被杜绝,类似去年云南省出台的水火风火置换交易等是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秦海岩说。
 
  欲破解弃光难题
 
  在中国风能协会秘书长秦海岩看来,《办法》出台的最大动因就是解决当前弃光问题。国家能源局网站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4318万千瓦,成为全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最大的国家。其中,西北部分地区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弃光现象,甘肃全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为1061小时,弃光率达31%;新疆全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为1042小时,弃光率达26%。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如果弃光问题不能尽快解决,光伏发电发展动力将被削弱,开发成本持续下降将成为奢望。“大型集中式光伏电场距离市场很远,频繁的限电导致供电不稳定,电网成本运营较高,电网不能优先保证其入网。而分布式光伏电站接入要求低,对电网的冲击小,距离市场近,所以就能够保证全额收购。”林伯强称。
 
  据了解,分布式发电项目要求在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它倡导就近发电、就近并网、就近转换、就近使用的原则,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同等规模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同时还有效解决了电力在升压及长途运输中的损耗问题。另据数据显示,在欧洲国家,分布式电站约占70%以上,而在我国分布式发电只占16%,发展空间巨大。
 
  分布式利好明显
 
  发电量被全额收购,这对于企业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而言无疑是利好,在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总经理邢舟看来,《办法》的出台表明,国家将继续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尤其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的建设。“《办法》给投资者吃了定心丸,增强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信心,尤其是屋顶业主投资的信心将大增。”邢舟说,“原来屋顶业主担心自己投资建设了分布式光伏电站,若电网不能全额收购,收益就不能得到保证。《办法》出台后,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电量被全额收购,业主有稳定的收益,他们的积极性就会提高,从而也拓宽了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渠道。”
 
  不过在林伯强看来,虽然《办法》的出台对光伏企业和分布式电站是利好,但目前导致弃光问题如此严重的最大原因是电力需求不足,可再生能源发电过剩。要从根本上解决弃光问题,还要努力提高社会对电力的需求。
 
  邢舟也表示,从目前来看,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特点,已经保证建好的电站能够及时并网,所以政策出台的效果对一些企业而言作用不大。另外,基金等投资机构对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也兴趣不大。他们担心分布式光伏电站所在的工厂经营不善,厂房拆除,电站无法收回投资。
 
  另有专家指出,地方政府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阻力,尤其是拥有大量火电机组和可再生能源装机的地方,在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如何平衡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传统能源发电企业的利益将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问题。
 
  “所以《办法》的积极意义不容低估,但指望一个《办法》就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至于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上述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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