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市光伏扶贫工程实施方案
  
  光伏扶贫是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方式,是实现贫困地区、贫困户脱贫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部署,结合鄂州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2018年,利用3年时间,在全市实现有发展条件、有发展意愿的贫困村、贫困户和一般农村、农户全面建成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20-25年内每年为贫困村、贫困户和一般农村、农户提供稳定的现金收入。
 
  2016年,在全市60个重点贫困村、60个贫困村内的贫困户全面实施分布式光伏扶贫工程。兼顾推进其他一般村及农户发展光伏产业。2017—2018年,继续支持其他村、农户发展光伏产业。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扶贫政策、扶贫资金,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政策及相关税收、价格、金融及电网服务政策。各级政府共同支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光伏扶贫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帮扶单位、企业、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光伏产业扶贫工程。
 
  (二)自愿参与,精准帮扶。充分尊重贫困村和贫困户意愿,实行贫困村和贫困户自愿申报,区(开发区)级审批。光伏扶贫重点扶持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贫困户以及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的贫困村。项目建设资金通过整合各类扶贫资金、银行贷款、财政信息解决。
 
  (三)规范实施,保障质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取招投标形式择优选择项目建设单位和光伏产品,确保光伏扶贫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确保项目正常运行,确保贫困村和贫困户长期受益。
 
  三、实施对象
 
  太阳能资源、建设条件和接入条件较好,有积极性的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贫因户。重点瞄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无集体收入的建档立卡贫困村。
 
  四、投资概算及效益预算
 
  每个贫困村计划建设1座60千瓦光伏项目,总投资48万元,年收益6.5万元左右。单个贫困户计划建设1个3千瓦发电系统,投入2.4万元,年收益0.33万元左右。
 
  五、建设方式
 
  采取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筹资,同步施工,统一管理,产权在村。贫困户分户收益的光伏项目,由村两委在包保部门或企业参与下,根据群众意见,将收益分解落实到贫困户。待贫困户稳定脱贫后,村里将收益权收回,再分配到其他贫困户或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
 
  其它农户和村可自愿选择建设方式。
 
  六、资金筹措及途径
 
  (一)贫困村及贫困村内贫困户
 
  1、以村为单位成立产业发展公司(或经济合作组织),以企业形式筹集项目资金(因金融部门只对企业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一是村级集体经济积累资金;二是市、区、镇对贫困村安排的财政扶贫开发资金;三是上级安排到村的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四是驻村工作队等社会力量帮扶资金;五是金融贷款;六是动员群众筹集的资金。
 
  2、市级财政每年对每个贫困村支持扶贫开发资金10万元;承担贫困村及贫困户光伏产业贷款100%贴息,区(开发区)及乡镇财政,应对贫困村配套安排扶贫开发资金。统筹整合安排上级各类扶贫项目资金,重点投入贫困村光伏产业。
 
  3、金融部门要加大贷款力度,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扶贫工程,保障贫困村和贫困户光伏发电项目资金需求。
 
  4、支持和鼓励企业参与,同时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我市光伏扶贫工程。
 
  (二)一般村及村内贫困户
 
  以村为单位成立产业发展公司(或者经济合作组织),以企业形式筹集项目资金。资金来源自筹,可统筹各类涉农资金使用。资金不足部分以企业名义及贫困户名义申请贷款,市、区财政按照1:1承担贷款贴息。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光伏扶贫项目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金融办、市供电公司、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光伏扶贫项目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实施和综合协调。各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区域光伏扶贫产业发展。各区(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统一组织光伏扶贫项目实施。要按照光伏扶贫总体要求,负责制定本地区详细的光伏扶贫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招标选择项目承建企业,组织项目建设、协调服务、技术培训、竣工验收、信息报送、收益分配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发改部门负责光伏发电指标争取、项目备案和相关政策资金争取工作,推进工作落实和协调;扶贫办负责拟建设光伏电站的贫困村和贫困户的摸底和核查工作,拟定年度计划,加强工作督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与监管;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落实贴息贷款;供电公司在实施农网改造过程中,要优先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并网服务,并对光伏扶贫项目所发电量采取“全额上网”,按国家规定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一月一结算,负责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协调落实新能源电价补贴政策;国土、农业、水务、林业等部门负责集中建设的地面电站项目选址的服务工作。
 
  各区、开发区是光伏扶贫工程项目建设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审核,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在省编制的光伏扶贫企业库和设备库中确定承建企业、主要设备,开展光伏扶贫技术培训,按照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光伏扶贫项目。各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实施。各贫困村是实施光伏产业的基本单位,是光伏产业的产权所有者,具体负责项目规划、申报、实施、筹资、管理和利益分配。
 
  (三)加强项目监管。各级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光伏扶贫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制定专项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内容、程序,对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重点监管年度计划执行、并网服务、资金结算、收益分配、第三方服务以及市场秩序情况,保证光伏扶贫项目正常运营、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
 
  (四)营造舆论氛围。各区(开发区)、相关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光伏扶贫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全社会支持参与光伏扶贫的积极性。加大光伏知识普及和推广力度,提高广大贫困户对光伏发电的认识程度和配合运行维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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