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文扩大光伏等新能源消纳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79号)。《意见》从加强新能源供给管理,拓展新能源消纳市场,优化电网系统调度,加强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等方面,提出切实加强统一规划、强化供给侧引导管理、扩大新能源外送能力、积极推进调峰能力建设、加强技术进步促进消纳等十项29条具体举措,为该区扩大新能源消纳,缓解“弃风、弃光”困境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和方向性措施。(后附文件原文)
 
  新疆发文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的积极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表明其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与中央保持一致、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决心。新疆自治区政府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因地制宜解决弃风弃光问题的做法,为其他各省做出了表率。期待更多省份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在此种“正能量”的感召下,不要再出现诸如“通过直供交易压低新能源电价、违法推行风火替代交易”等迫使新能源电力“量价齐跌”的现象。我们也期待新疆能够在此文件的基础上,拿出具体的操作性更强的措施,纠正地方部门之前的不当做法,并且,能够像河北省一样,按照中央的要求,明确下达风电光伏发电的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在保障收购电量之外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市场化交易,从而使自治区该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指导性原则落到实处。
 
  此前,河北省发改委印发了《转发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6〕884号),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与有关文件精神,规定该省全额保障性收购最低小时数:风电为2000小时(张家口市);光伏为1400小时(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河北省率先垂范,成为其他省份的表率,其他省份应当像河北省一样,抓紧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制定具体行动措施,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文件原文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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