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应用,根据《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富政函〔2014〕5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组织申报我区2016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由区供电公司完成并网发电的工商企业和居民住宅光伏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可按本通知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我区2016年光伏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二、申报条件
 
  1.企业在我区工商注册登记并纳税;
 
  2.光伏项目按照程序完成备案;
 
  3.光伏项目建成,并完成并网接入;
 
  4.光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申请居民初装补助者除外)。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杭州市富阳区2016年企业光伏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区发改局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
 
  4.区供电公司出具的申报期内发电量清单。
 
  (二)居民需提供下列材料:
 
  1.《杭州市富阳区居民住宅光伏项目初装补助资金申请表》;
 
  2.区供电公司出具的居民住宅光伏项目并网接入验收报告、申报期内发电量清单;
 
  3.居民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居民住宅光伏项目承建协议(内容须包括建设方案、设备清单、价格明细及售后服务条款)、付款正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及申请人市民卡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
 
  (一)发电电量补贴。0.3元/千瓦时标准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补贴。
 
  (二)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发电补贴。
 
  五、申报程序
 
  (一)对符合条件拟申请我区财政补助资金的光伏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企业或居民),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区经信局提出申请,其中涉及到居民住宅光伏项目初装补助的,需其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承建协议内容、付款正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并签具初审意见。
 
  (二)经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居民住宅光伏项目的初装补助分二次拨付,并网后提出申请,先拨付50%补助资金;正常运行一年后,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初装补助资金通过其所在乡镇街道财政所转拨。
 
  六、资金监管
 
  区光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提出虚假材料或骗取光伏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回款项,并取消其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联系方式:区经信局(区光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明山,63376335;
 
  区财政局喻中,63320414。
 
  附件:1.杭州市富阳区2016年企业光伏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杭州市富阳区2016年居民住宅光伏项目初装补助资金申请表
 
  杭州市富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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