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调增部分地区2015年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
 
  按照光伏电站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根据各地区2015年上半年光伏发电建设运行情况及发展需求,对部分地区调增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国增加光伏电站建设规模530万千瓦,主要用于支持光伏电站建设条件优越、已下达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好以及积极创新发展方式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等地区建设光伏电站。具体调增规模见附表。
 
  二、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报来与调增规模对应的光伏电站项目名单,并及时与电网企业进行衔接,落实配套电网建设相关事项。各项目原则上应在2015年内开工建设,2016年6月30日前建成并网发电。
 
  三、电网企业应及时制定配套电网建设方案,协调推进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服务等工作。
 
  附表:2015年部分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模调增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9月24日
 
  调增规模(万千瓦) 说明
全国 530  
河北 70  
内蒙古 70 其中,20万千瓦用于光伏治沙、20万千瓦用于呼和浩特市通过竞争降低电价项目
吉林 20  
江苏 20  
浙江 20  
安徽 30 重点支持金寨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县建设
山东 35  
湖北 15  
贵州 20  
云南 40  
甘肃 10 支持通渭、清水和庆阳建设光伏电站
宁夏 40  
青海 40 其中,10万千瓦用于建设国家光伏发电试验测试基地
新疆自治区 70 专项用于支持南疆四地州光伏电站建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0 专项用于支持南疆四地州光伏电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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