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发布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矛盾,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和天然气利用有关问题专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2014年,全市争取开工建设65兆瓦,确保建成25兆瓦。2015-2017年按省政府当年计划确定建设任务,力争2017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0兆瓦。
二、工作原则
——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光伏发电应用领域;各级政府要在国家、省补贴的基础上出台地方扶持政策,提高项目经济性,为项目建设提供便利,并在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率先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
——统筹管理和部门分工相结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具体负责落实、各部门分工配合,共同抓好项目推进,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推动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
——全面铺开和重点推进相结合。各县(市、区)要全面推动各类园区、企业、机关、公共机构和居民建设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扩大全市光伏发电装机规模。
——整体规划和科学布局相结合。各地要结合实际编制光伏发电发展规划,系统开展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调查评价和规划工作,考虑太阳能资源、土地用途、电网接入及市场消纳等条件,合理规划光伏电站开发布局和建设时序,提出细化到布点的本地光伏发电规划,通过规划挑选出一批好的站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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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内容
围绕工作目标,推进全市企业屋顶光伏电站、公共设施屋顶光伏电站、居民屋顶光伏电站及独立光伏电站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水库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鼓励和推进屋顶面积相对较大、屋顶承载符合安全标准、设备易于安装、发电就地消化能力强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市场)、火车站(含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建筑、大型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系统建设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拥有符合光伏建设条件屋顶资源的单位。)
(二)推进独立光伏发电站建设。
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租赁等方式(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为独立光伏电站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各地各部门要支持企业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前提下,利用风电场沙地、荒山荒地等闲置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建设独立光伏电站项目,涉及耕地和林地的项目要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片面追求建设规模,不超越承受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三)推进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
各县(市、区)要实施好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继续鼓励居民建设家用微型光伏电站,2014年全市要争取建成150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国网鹰潭供电公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见附件),统筹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局长欧阳爱兰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年度光伏建设任务进行分解、下达和督查;协调解决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遇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各县(市、区)要成立县级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名单报市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按照计划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各项目归口单位牵头组织好投产项目验收工作,将验收结果及时报全市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每年根据省下达我市的指标任务,结合县(市、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指标分配。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可再向省能源局争取新的指标;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酌情减少第二年的指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扩大推广范围。
一是全面推进公共机构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工程。符合建设条件的各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及相关国有资产的屋顶,原则上要全面推行屋顶光伏发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公司,拥有符合光伏建设条件屋顶资源的单位。)
二是现有、新建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时,且具备屋顶资源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信委,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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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市场秩序。
为规范屋顶市场,防止无序和恶性竞争,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对建设分布式发电的屋顶,由各县(市、区)对屋顶资源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管理的模式进行,采用屋顶租赁或电费收益回报的方式回报给项目屋顶业主,并签订相关协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完善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地面独立电站项目均由当地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认真研究,项目备案前积极落实项目建设的屋顶(土地)、并网接入等条件,保证项目备案后能及时开工建设。备案文件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主体、组件选型、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等要素,应取得屋顶(土地)所有者、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于独立电站项目(装机20MW以上、35KV以上电网接入),由于国家和省限制其建设规模,各地在项目备案前应先向市能源局衔接落实建设规模后再予备案。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地面电站项目备案前要充分征求国土、林业部门和电网企业的意见,对土地难以落实或不具备并网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国土、林业部门和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政策和技术支持。对备案后6个月内没有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考虑纳入当年全省建设计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国网鹰潭供电公司。)
(六)加大政策支持。
一是完善土地支持措施。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控制室、机房等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光伏发电项目中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占用未利用地的,光伏发电企业可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占用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也可由公司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以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依法租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租赁协议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是加大金融支持。鼓励搭建我市光伏发电项目融资平台,将光伏发电项目统一打包,对融资平台提供售电收益权和电站资产质押(可以自行解决资金的项目除外)。(责任单位:市国资公司,市政府金融办。)
三是在用能指标和用电价格上给予倾斜。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一级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国网鹰潭供电公司。)
(七)优化并网服务。
一是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根据全市光伏发电规划提前做好电网发展规划,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时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以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为准)。电网企业应创造条件,方便光伏发电低压并网。(责任单位:国网鹰潭供电公司,市发改委。)
二是优化并网审批程序。电网企业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流程,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建立“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并在电网企业相关网站公布。不具备接入电网条件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向同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国网鹰潭供电公司,市发改委。)
三是完善并网运行服务。分布式光伏发电用户端可以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也可选择全部自用或全部上网。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国网鹰潭供电公司。)
四是完善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电网企业要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的管理办法,要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要做好光伏发电的发电量预测,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责任单位:国网鹰潭供电公司,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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